关于“立案”的情况个人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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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原则上都要受理。。。但是否立案是另一回事,有没有罪更是另另一回事了。

1.正常的报警手续。整个话题的引导性非常强,让人误以为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某种认定,实际上公安机关只是受理了报案而已。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受理不等于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所以,公安机关是否正式立案还要开启进一步进行侦查后才会决定,目前展示的证据都是接警受理证据,并未展示立案相关内容。

3.一些细节。有一些不解,18号的报案受理单为什么到今天再展示出来?上次所说的收到警方“传唤”,不知道是刑事传唤还是治安传唤,似乎又不了了之,这次的“立案”一说不知道源自何方?

非常支持依法维护权益,蔚来汽车如果销毁证据,干预司法公正,坚决支持从重从严处置。但在司法调查进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是否也应该遵循准确,严谨的态度,在每次发声的时间点上,到底是否“传唤”或“立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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