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包括:‌12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犯罪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指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但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达到醉酒标准或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恶劣。 ‌犯罪客体‌:侵害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安全,涵盖了道路上和周边的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于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而危险驾驶罪则是行为人明知危险仍然实施行为。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涉及放火、决水、爆炸等极端危险行为。危险驾驶罪则主要是通过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等行为来危害公共安全,但其行为的危险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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