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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版三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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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车刚开几天,变速箱或者发动机就因为质量问题需要更换,不用伤心,车主可以要求经销商直接退车;电动汽车开了一年,续航能力严重下降,不用着急,汽车三包有了明确要求……2022年1月1日起,新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正式施行,“坐引擎盖维权”或成历史。

说到新能源车,最让大家头疼的就是动力电池的衰减和使用寿命问题,之前没有什么标准,新车头一年开着好好好的,说不行就不行了,续航里程嗖嗖的往下掉,消费者去维权,商家永远只有一句话:“是电池,都会衰减”,一句话怼的你哑口无言。

更有甚者,目前有些汽车厂家,根本就没有针对新能源车的三包凭证,比如日前河南交通广播《没啥大不了》节目接到宝马IX3车主的投诉,电池续航能力与厂家宣传有较大差异,但是当他查看自己的汽车三包凭证时,发现4S店给的竟然是燃油版X3车型的三包凭证。

不过,在两个月后,这些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亮点一:

新三包第九条规定:厂家提供给(新能源)车主的三包凭证,应当包括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解读:

厂家必须向公众说明白,你生产的电动汽车,在使用2年和3年之后,动力电池分别还剩多少有效容量。(编者注:三包期和包修期的区别——国标规定家用汽车的三包期限为2年,包修期限为3年。即,三包期内发生相关质量问题,消费者有一项要求退换车的权力,过了2年之后到第3年,原则上就没了这项权力,只能要求免费修理。)

有车友可能会问,让厂家写明电池衰减限制这项规定到底有什么现实意义?质检部门没有直接规定电池的衰减限值,还是厂家说了算,难道是规定了个寂寞?

可以确定,厂家当然要自己写自己的电池性能,可一旦他白纸黑字写明了,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就已经胜利了。因为知情权有了,是否选择,钱在消费者自己的口袋里。

厂家当然可以写的数据很好看,但是写了就是证据,做不到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厂家当然也可以写的很宽裕,给自己多留些迂回的空间,可是你数据太难看,又有谁愿意花钱买单呢?

所以,厂家大概率会以真实数据做标注。因此,该项规定,也是此次家用汽车三包修订中最大的亮点之一。今后,新能源车主发现自己的车续航能力大打折扣时,可以直接鉴定电池“余量”,用数据说话,避免了“驾驶习惯”导致里程缩水的口水仗。

亮点二:

新三包第二十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解读:

此项规定,明确了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和电机等同于传统车型的发动机和变速箱,所以,目前现行的三包规定中有关发动机和变速箱的各项规定,新的三包几乎都适用于后者。

亮点三: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解读:

此规定是新三包中新增的最重要规定之一。

相信大家都对西安奔驰维权事件都记忆犹新。女车主近70万元购买的新车,刚开出去4S店的大门,就发现发动机有严重质量问题,4S店回复称,只能更换发动机,女车主对此十分不满,要求更换车辆,为了维权,车主在引擎盖上一坐成名。此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然而,以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确实没有权力选择退换车辆,只能任由汽车经销商更换或维修发动机。

因此,新的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亮相后,我们惊喜地看到,新车7天内出现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箱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车。该项规定的出台,必将对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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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包中其它重要内容(更新)规定:

1、汽车三包期起始时间: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以实际交付车辆的时间来算)

2、交车时要查验内饰外观: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原来位于第三项的规定,现在提到了最前面,可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制定新的三包规定时,应该是掌握了大量相关纠纷,比如,车提回去,车主突然发现,车身上有划痕,玻璃有裂缝,内饰板上有损伤,不注意看没发现,产生了纠纷,常听我们节目的,也经常会听到类似的纠纷,说不清道不明。所以,新的汽车三包,不仅把这一项提到了该条规定的最前端,并且明确表述为“销售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查验”车辆的内饰、外观等可以现场查看的质量状况。这也明确了,汽车经销商在交付车辆的时候,必须带领消费者主动地去查验,不能任何一方单独看,也不能在消费者查验时,工作人员袖手旁观。共同查验,是经销商的义务。)

3、交通补助明确从第六天开始算: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明确了从第6天才开始补贴,前5天没有,避免了分歧)

4、4次修不好换车:

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时间缩短了,次数减少了,对商家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来分别为35日和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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