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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能源车免征车船税 节能车型减半征收
新闻
7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对新能源车免除车船税,对节能车型减半车船税。节能汽车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以下为我们择取归纳了的部分核心政策供您参考:


对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船税

首先,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此外,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对节能汽车 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于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并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于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同样在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符合国家标准下的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消息来源:财政部 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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